第50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超越国界的人权保护制度开始迅速发展,国际人权法也成为一个重要法律分支。某种程度上,人权概念本身,也受到李泽厚老师所说的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曲的背景界定。
在集体心理或集体情感上,中国与西方都有太多的不同。这种愿望的实质是,希望更多的同龄校友坚守超越自身利害的人本关怀,坚持独立的思想、自由的精神和以祖国为根基、走向世界的志向。而真正的幸福,也来源于从心而发、又归于内心的人生。我记得我们聊了整整一个下午,也记得我当时异常痛苦:在回答他的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我深深感受到跨文化背景下获得全面中肯的了解的巨大困难,因此热切想将一个完整的中国向他解释清楚,而同时,这样一个艰难的任务也让我自己陷入了一团迷雾之中,产生了一种无从解释的无力乃至绝望。听到这个故事我很感伤,我自然可以想象经历如此种种遭遇后年轻学生的心情
但是,在种种的思虑之下,我依然坚定地认为,学习人权对于青年学生来说绝对是好的。人权不只是联合国发布的宏大的宣言,不只是我们宪法里那苍白的条款,也不只是少数律师、教授、外交官的课题——它无处不在。不过,尽管各州法官任期制度迥异,在联邦层面则统一实行法官终身制。
然而,即便真的多数人年逾古稀依然身体康健、精神矍铄,但如果其时只适合开会剪裁、迎宾赴宴。正如沈家本先生所指出的,夫法之善也者为此,乃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这些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最高法院对行政和立法的态度缓和下来,不过,也对既有的宪法秩序造成了相当的冲击,以至于两度导致被僭越的法官们辞职,并在一定程度加剧了律师、司法与内阁和议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理应通过法律解释来填补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并促进法律的生长,提高其适应性,以满足当下的要求。
为此,在许多国家宪法设计过程中,有关法官年龄及其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关系等问题通常是制宪者和人民关注的重要话题之一,在美国也是如此。理由其实很简单,因为印度法官之遴选采取资历选任制,所以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通常年纪都不小,这也就意味着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出身于独立前的有产阶级并且受过系统的英国式或者英国的法学教育,故而,在思想上当然缺乏革故鼎新的勇气以致墨守成规,成为了社会改革的绊脚石——当然,对有产阶级而言,或者也可以说,是人权保障的堡垒——在国会通过的几项改革法案为最高法院所否决之后,英·甘地政府曾经气势汹汹,几度试图以立法的形式改变法官遴选制度,不过都没有成功。
相比之其他任期制度而言,法官终身制更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间或也有兼采前述两种制度,在一定任期届满之前对法官先进行考核以定去留,不合则去之不再延聘同任期制,合则留之再任并采终身制。以至于英·甘地政府恼羞成怒,甚至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选任资历较浅的法官出任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甚至于迫使总统宣布印度进入紧急状态。最近,《纽约时报》报道了一则非常有趣的新闻:年过期颐的卫斯理·布朗(Wesley E. Brown)法官仍然在联邦巡回法院贡献余热。
一般而言,在英美国家初任法官年纪都比较大,以致于法官被认为是中老年人的专有职业。最后,即便其人神智和健康一如壮年,然而,正如大家所能看到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大多数人的思想会日趋保守,从而可能使得司法成为权力生长,甚或社会、经济与政治发展的绊脚石。在这种情形下下,若其本人恋栈不去,而又必欲怀笃念勋耆之至意而不敢令其退休,则渠人既在,必久压后进,使其无由得进。异地而言,则不免淮南为橘 淮北为枳。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与另聘一年轻点的法官相比未必更有实益。更有甚者,两耳聋聩,无以与乎钟鼓之声,精神恍惚,乃复夹杂是非之反。
——虽然布朗法官已经需要戴着输氧管才能出庭,而且在审判过程中偶尔也会出现突然静默的情形,但是,许多人对他刷新这一记录则满怀信心和期待:曾经被布朗判处30个月监禁的希克斯(Hicks)则坚信他(布朗法官)能再活20年,而一个女检察官在谈到布朗法官时甚至抑制不住内心的情感,泪流满面地说我无法想象,如果没有他,那法庭将会是什么样的?尽管大多数人对布朗法官的评价甚高,他本人也有随心所欲不逾矩的自信,但是,和其他社会奇闻之喷饭供酒不同,这则新闻在美国社会中到底掀起了阵阵微澜,促使人们重新去审视这样的一个社会现象:法官的年龄问题——尤其是高龄法官问题。哪怕其与自己的政见日益相左的例子可谓少之又少。
正如有的人所指出的,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在美国,很少有非常年轻的法官,40岁以前被任命为法官是极少见的,而在律师界开业不足15年的人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更是难以想象的,以至于高等法院法官的年龄很少低于50岁,上诉法院法官的年龄很少低于55岁,上诉法院高级法官的年龄更是在60岁之上。这一种见解乍听之下似乎有理,然而,以多数国家的实践而言,若对法官连任与否符合连任进行考核,为确保法官不至于受到考评者的掣肘,从而损害司法独立,只要法官在其任期内无重大过失则予以连任,换而言之,即便其才能不及中人、言语无足采者仍应予连任,当然更不需要劳模或者红旗手之范,遑论仲尼、墨翟之贤。能否确保司法独立,充分发挥其巩固民主、实现社会公正和权利保障的功能,除了受到其赖以维系的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程度的影响之外,在更大的程度上则取决于执掌法槌的法官们。恰如柏拉图所指出的,法官不应是年轻的,他应该学会知道什么是罪恶。有的采取终身制,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职务,非有法定事由不受免职。然而,即便当下的准入制度和终身制,的确有助于维持一成熟和理性的司法,从而确保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当然,这也不是没有解决的办法,也可以和一些国家一样,为了保证高龄法官能够正常办公,于是就给他们配置更多的秘书和护理人员。基于此,无视当下国内法官群体之现状,无视中国法治水平之程度而言延长法官退休年限,未免有东施效颦之嫌。
倘若双眼一翻、两腿一蹬,撒手人寰,本人倒是解脱了,留下一堆烂摊子不知如何收拾。更何况就对我国当下法官群体现状的理解,应当结合政治制度、教育水平和法治发达程度等诸多因素,并置于历史的进程中加以理解方能窥其一斑。
而经验的积累通常是伴随着人的经历和年龄的增长而日渐丰厚的。众所周知,法官平均年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受到两项因素的影响:一是准入制度。
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官的职位高低与法官的平均年龄水平成正比,法官的职位越高,平均年龄水平也越高。然而,应当注意的是,法官年龄的大小本身虽然与其经验是否丰富、学识是否渊博存在一定的关系,但其绝非后者的充要条件为此,倘若以年龄作为判断法官是否资深的标准,未免过于片面。像福特总统那样,至死无憾,甚至骄傲地说,我的最大政绩,就是30年前将约翰·保罗·斯蒂文斯送入最高法院。进入专题: 法官老年化 司法公正 。
法官虽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但是其既不依附总统也不隶属参议院。二则,倘若为了从速消弭争议以至于仓促了事,纠纷尽管能够得以及时处理,但恐怕也存在诸多不妥之处,司法是否真的公正则不免令人狐疑。
众所周知,由于立法者本身的智识具有有限性和时代性(历史性)等特征,尽管法律旨在规范人们未来的行为,但是其在制定之初就依然具有了先天性的不足,随着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就会变得日益明显,也就是说,现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将变得日益紧张。然而,上述的各种批评或许过于绝对,毕竟,即便在采取法官终身制的情况下,也并非所有的人都舍不得挂冠悬车。
而对于此,即便是作为提名者的总统,要么只能悔恨懊恼如艾森豪威尔之于厄尔·沃伦,咬牙切齿如罗斯福之于小霍尔姆斯,或者只能和哈里·杜鲁门一样无可奈何,毕竟无论你把什么人放到最高法院,他就不再是你的朋友了。法官,或如美国亚历山大·比克尔所言,恰如一枝被射向遥远的未来的箭,他自己也不能告诉你,在面对问题时他将如何思考。
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例,像伦奎斯特那样老于任上其实反是少数,更多的人则是像奥康纳和斯蒂文斯那样激流勇退。不过,对于法官的老年化所以不必过于在意,乃是因为美国有着发达的法治传统,但是并非是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在身体健康每况愈下、朝不保夕的情形下,审无常期,延押案件或是小事。不过,这种做法不消说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国库开支。
但这不是由他的心灵学到,而是对他人所犯罪恶作长久的观察而得到的。虽无权指挥刀剑、掌握钱袋,却与立法、行政鼎足而立成犄角之势。
——像国内某些省那样敢于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不拘一格提拔刚过30的法官出任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一职的做法在英美不仅是无法想象的,甚至可以在报纸头版上与天方夜谭或者白宫实习生事件一较短长。而只要对法官的任职门槛、选任途径以及受教育水平等因素加以考察,就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法官整体恰恰正如张志铭教授所指出的,其学历状况远远没有达到《法官法》要求的水平,本科学历以上的人员平均在40%左右,如果考虑是否是法律本科和获自正规法律院校的因素,这一比例还会大大缩水。
更甚者,如若倚老卖老,对后人指手画脚,未免有违司法独立中之法官独立的精神。换而言之,其要求作为解释者的法官充分发挥能动性,在某些情形下,甚至要求他们背离法律本身的文义或者先例以因应时代和人民的呼声、促进法律的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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